登记号:CNDR-2011-01003
常政办发〔2011〕3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差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就全市工伤保险费率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行业风险分类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执行,全市不同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从2011年元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暂定为: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二、三类行业缴费费率在原有费率基础上各上调一个百分点。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费率每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不到50%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两档;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两档。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5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