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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1-04-23 14: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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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号:CNDR-2010-00007

  常政发〔2010〕3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常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

  奖励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常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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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

  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责任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常宁市外投资者在常宁市境内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的,且工商注册地在常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娱乐、房地产、矿产开采的企业除外,下同),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用地

  (一)企业用地实行成本价(包含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和上交国家、省、衡阳市的有关费用,本市所收费用全免)挂牌供地。

  (二)入园企业用地,实行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平整土地等“七通一平”供地。土地价格按每亩3万元收取。

  (三)企业获准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否则政府将依法收回;投资者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闲置土地满两年的,政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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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收回。

  第四条 收费

  企业在开工或开业前所交纳的本级各项规费,实行“多家费,一家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收费,严格按《常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建规费收缴办法》标准收取。

  第五条 税收

  (一)没有享受入园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从实现税收之日起连续36个月,根据企业所创税收或增创税收中本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按以下比例奖励(先征后奖):第1个月到第12个月按100%奖励;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按50%奖励;第25个月到第36个月按10%奖励。

  (二)以总部经济的形式在常宁设企业,企业缴纳的税收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政务

  (一)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规定优惠政策和奖励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审核以及对招商引资目标考核。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局、市政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规定优惠政策和奖励事项及招商引资目标考核的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市外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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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行企业台帐管理制度,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帐,每个企业由一个市级领导挂点。

  (三)实行企业审批手续全程代办制度。外资企业审批注册手续由市外经局代办;内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由市政务中心代办;国土审批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办。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并联办理、限时办结”。有关部门自接到企业服务申请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属本市办理的相关手续,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实行“特派员”制度。对重点企业,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的申请,实行双向选择,从各职能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企业驻点,提供无偿服务。

  (六)推行客商“绿卡”制度,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重要外来投资客商、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重要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骨干发放“绿卡”。持卡人的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按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同等对待,其车辆运行在本市内享受优惠待遇。

  (七)完善担保中介,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银政企会商制度,促进银企合作。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凡引进企业的单位,从引进企业实现税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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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按引进企业缴纳本级财政税收净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引进单位必须提出申请,若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引进并提出申请,则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填写的奖励申请表和投资者出具的原始证明等确定被奖励单位及奖励比例。

  第八条 凡博士生、海归硕士及以上学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带项目来常宁市创业或随企业来常宁市工作的,所在企业年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连续工作满三年,连续3年每年奖励5万元。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注册登记并正式投产后,持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合同,章程,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到帐单,投资者身份证或护照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下同),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常宁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初始登记表》,进行申报备案。

  第十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获得批准并工商注册后,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常宁市招商引资企业用地审批表》,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之规定的企业投资者,持《常宁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初始登记表》和纳税凭证,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常宁市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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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表》;提出税收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的中介单位,持投资者出具的书面确认书和被引荐企业的《常宁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初始登记表》复印件、被引荐企业税收凭证复印件、引荐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常宁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常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高级人才,持所在企业的《常宁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初始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或技术职称等复印件,所在企业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书等资料,到常宁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常宁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高级人才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受理各项申请后,即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分别对其审核。审核后向社会和相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半个月,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后,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标准由市财政局将奖金拨付到外经局,由外经局分别代发奖金。对第十条的申请人经审核、审批后,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到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奖金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章 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

  第十六条 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对市各乡镇办事处、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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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第一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党政一把手离岗专抓,市委明确单位一名副职主持全面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完成一个招商引资项目的,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要调整岗位,乡镇党政一把手安排进机关时要区别对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和土地优惠价款的,一经查实,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和土地优惠价款,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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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招商引资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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