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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2-05-25 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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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CNDR201200011

 

 

 

 

 

常政发〔201227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

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宁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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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

调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和规范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常宁市水松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是指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签订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常宁市水松地区硫酸锌、氧化锌、粗铅、冰铜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目标责任书》中的所涉企业。

 

  第二章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为统筹和科学安排全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工作,常宁市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国家和省级治理专项资金管理。

(一)常宁市重金属污染治理办公室组织制定年度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并于2月底前报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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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计划的制定主要依据《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常宁市水松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及重金属污染治理面临的紧要任务等。

(三)常宁市重金属污染治理办公室按照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申报材料申报国家和省级治理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向相关的国家、省级资金渠道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条  涉及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主要设施设备拆除、场地清理、遗留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

(一)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淘汰退出企业拆除主要设备设施、场地清理。奖励标准:拆除设备设施、厂房、按设备设施、厂房评估值的40%和企业2006年至201110月纳税总额的20%计算。

(二)搬迁整合升级企业按批复产能奖励,每万吨奖励150万元,并按企业2006年到201110月纳税总额的20%奖励。

第六条  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主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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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经信部门停产断电证明材料;

(五)环保部门现场监察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结合全市重金属污染情况和防治重点,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目标责任书签订的批次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所有涉重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必须按照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按期完成。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关闭企业没有落实国家和省级重金属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以未得到专项资金支持等理由,拖延项目工程进展。

第十一条  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拆除设备设施、场地清理标准。因涉及变更、实施环境、政策性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的,由常宁市重金属污染治

理办公室提出调整方案,报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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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半年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完成进展情况进行落实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全市通报。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委员会。

(二)各乡、镇、办事处每季度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委员会负责组织综合验收。

常宁市重金属污染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验收材料,并向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重金属综合防治委员会申请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主要设备设施拆除,生产性车间拆除;

(二)动力线路拆除;

(三)所有原料、渣料清理入库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情况进行监察,加强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以及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对违纪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它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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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重金属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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