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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培元小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屋征收的通告

编辑:redcloud 2012-06-26 1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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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CNDR-2012-00016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培元小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屋征收的通告

常政通〔20128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培元小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培元小区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征收范围:培元办事处黄枝村占家组、泉塘组、金桥组、斜岭组、江洞村井边组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常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委托评估单位:常宁市常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征收实施单位:常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时间:2012621日至201292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时间:201256日至20126  6日。

六、自2011121日培元办事处、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联合公告后,不得在培元小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红线内进行户籍迁移、种植活动和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补偿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时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具体征收及补偿决定,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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