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12〕85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驻常中央、省、衡阳市厂矿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根据衡阳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衡阳市级统筹。现就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衡阳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级统筹,即: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统一流程分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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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异地即时结算”,方便服务对象异地就医管理。
二、欠缴医保基金超过三个月的(从缴款到期日算起),系统将自动冻结欠缴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支付;补交时,需自欠缴之日起,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大病互助征缴额由原来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大病互助90元,意外伤害30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单位缴纳部分为参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个人缴纳部分为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的2%。属于市财政预算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预算部分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医保中心,除此之外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与医保中心结算。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逾期未足额缴费则视为欠缴,系统将自动冻结参保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支付。
五、调整缴费方式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与监督。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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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医疗保险 政策 调整 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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