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6-00001
常政通〔2016〕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及环保标志
核发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1月6日起,在全市启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及环保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验机构。机动车环保检验由取得质量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实施。自2010年9月1日以后在常宁市登记注册的非营运轿车可以免检领取“环保标志”(7座及7座以上的除外),地点在常宁市青阳北路常宁市环境保护局一楼。
二、检验程序。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除三轮汽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以外,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前应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一)检验发放环保标志需准备的资料: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车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进口车辆:进口凭证(随车检验单、海关证明、购车发票、行驶证、身份证)等。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醒目位置,以便查验。
(二)在用机动车进行年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时,必须先到已取得省质监局计量认证资质和环保厅委托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目前全市营运车辆、货车及2010年9月1日以前的轿车环保检测可以到衡阳市松木、杨柳、珠晖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检测申领。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将于2016年6月建成投入运营。
(三)新车应当根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免予环保检验。
(四)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除按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外,转移登记前应进行环保检验(在转出地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免予检测),免予排气检测的机动车换发与原有效期相同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检验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采用简易工况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湖南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DB43/645—20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DB43/646—2011)规定的标准。
四、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核发或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后方可重新上线检验。
五、维修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机动车,应到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维修企业应履行质量保证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机动车主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气污染治理。
六、监督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时参加环保定期检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环保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月6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