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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6-11-01 16: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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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号:CNDR—2016—00008

  常政发〔2015〕1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目 录

  1、总则………………………………………………….………1

  2、组织机构与职责…………………………………….………2

  3、预警预防…………………………………………….………5

  4、应急响应……………………………………………….……6

  5、新闻发布……………………………………………….……9

  6、应急结束………………………………………..…......……9

  7、后期处置……………………………………………...….…9

  8、保障措施…………………………………………..………10

  9、宣传、培训与演习…………………………………..……11

  10、监督检查…………………………………………...….…11

  11、附则………………………………………...……….....…11

  常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故的预测、预警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2.3 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1.2.4 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高效的事故预报体系和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人、财、物和信息科技保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3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一般火灾事故;

  (2)一般森林火灾事故;

  (3)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一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5)一般煤矿安全事故;

  (6)一般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7)一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8)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9)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10)一般工业企业安全事故;

  (11)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2)一般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3)一般农机安全事故;

  (14)一般山洪和水利安全事故;

  (15)一般电力安全事故;

  (16)一般城市燃气安全事故;

  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成立常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常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等。

  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安监局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职责: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拟订和修改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承担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宣传培训和演练;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直各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调运应急救援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市安监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的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加其他有关应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公共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旅游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特种设备防护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与供应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库大坝电站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卫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群众组织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及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为应急工作提供服务。

  市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常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4 市安全生产工作专家委员会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组建应急救援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职责: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事故救援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时,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提供咨询服务。

  2.5 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专项负责制。专项应急救援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密切配合,履行相关职责,提供支持与保障。

  3. 预警预防

  3.1 事故监控

  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3.2 信息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警。

  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4小时内按规定上报衡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事故报警电话:110、119等报警电话。

  市政府办报警值班电话:7221023 7221882 传真7226324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240560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警电话:7223344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转报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3 事故分级与报警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分为一般(I级)、重大(II级)、特大(III

  级)和特别重大(IV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信号表示。一般事故(I级)由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报警信号,重大事故(II级)由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报警信号,特大事故(III级)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报警信号,特别重大(IV级)事故发布红色报警信号。

  报警信号由各级政府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涉及或者影响本行政区域外的,要向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和调动救援队伍,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

  (2)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3)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某些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

  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启用政府储备救援物资、设备和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

  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等。

  4.2 启动预案

  市政府办、应急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经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和指挥。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4.3 指挥与协调

  4.3.l 设立现场指挥部

  预案启动后,专项应急救援工作分管领导和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救援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指挥长,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专项应急救援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2 救援分组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综合组、现场救援组、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治安保障组、人员安置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

  (1)综合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和现场信息

  采集工作。由政府办牵头负责。

  (2)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员进行伤情判别,施行紧急抢救,

  现场处置和安排转运伤员。由卫计局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医疗卫生部门实施。

  (3)人员安置组:负责对事故受灾人员进行安置。由民政局

  和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治安保障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

  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和救治药品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交通、

  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实施。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

  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和现场的清理。由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

  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由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8)宣传报道组: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

  事故报道的真实性,对事故单位、政府及公众负责。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9)现场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专项应

  急救援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指挥部安排统一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事发地乡镇政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4.3.3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事故现场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护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4.3.4 紧急处置

  按事故类型实行专项事故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大队牵头,公安、安监、住建、商务等部门配合。

  (2)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林业局牵头,消防、公安、农业、安监等部门配合。

  (3)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交警大队牵头,公安、交通、安监、农业等部门配合。

  (4)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牵头,地方海事处、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

  (5)工业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经信、消防、公安、市场监管、国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等配合。

  (6)建筑工程事故由市住建局牵头,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

  (7)民用爆破器材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安监、消防、商务等部门配合。

  (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消防、公安、安监、行业主管等部门配合。

  (9)农机事故由市农业局牵头,交警、市场监督、交通、安监等部门配合。

  (10)山洪和水利事故由市水利局牵头,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配合。

  (11)电力事故由市电力局牵头,消防、公安、安监、经信等部门配合。

  (12)城市燃气事故由市住建局牵头,消防、公安、安监、经信等部门配合。

  (13)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由市教育局牵头,消防、公安、住建、安监等部门配合。

  (14)发生多种安全生产事故,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牵头部门。

  各专项应急救援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5.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新闻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报道事故有关情况。

  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市民政局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工作。市卫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清理事故现场,归还事故救援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

  7.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赴事故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机构及时为在救援中因工伤亡人员提供工伤保险费用。

  7.3 事故调查与经验总结

  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

  8.保障措施

  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综合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与政府和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通信部门为事故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8.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专项应急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储备应急所需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8.3 交通运输保障

  市政府办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船)数量、功能、所在单位和驾驶员名册等,市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8.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提供事故医疗救治,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储备必要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8.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状态下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各项维护社会治安的保障。

  8.6 物资保障

  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保证事故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7 社会动员和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提供事故受灾人员的应急避难场所。

  9.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宣传教育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开辟专用时段、版面等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等应急救援宣传。

  9.2 培训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的培训。

  9.3 演习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全市应急救援联合演习,各专业应急队伍每年演习一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演习。

  9.4 经费保障

  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保障经费。

  10.监督检查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监督检查。

  11.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和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事实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1.2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

  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3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

  或者在应急响应耐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1.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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