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6—00010
常政发〔2016〕18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逐步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建立“9064”(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6%的老人依托社区养老,4%的老人依赖机构养老)养老格局,全面实现养老服务整体布局科学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
二、总体目标
1、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20年,实现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
2、2018年底,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建成至少1所4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2020年底,全市50%以上的社区(村)必须建成200平方米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电子政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规范政府购买上门服务措施,大力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法律援助等定制服务。
2、强化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虚拟养老院服务功能,实现服务覆盖率达100%。2020年底前完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智慧养老平台。
(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大队、市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支持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相对独立,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3、已建成社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面积没有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计划,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2020年底前全部达标。
(三)全力推动养老机构建设(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开展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财政补贴制度。
2、推进市社会福利中心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规范各乡镇敬老院管理,2020年底完成各乡镇敬老院提质改造建设。
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家庭化和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闲置校舍、宾馆、招待所、公办后勤服务设施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养老地产,开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建管分离,养老服务设施由投资商兴建,由专业养老机构运营。
4、推动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改造成医养融合的老年护理院。
5、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养老机构办理养老许可证,规范许可条件和流程,畅通办证渠道。
(四)不断发展社区、村养老服务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大力推进基层养老服务示范点的建设,发挥社区、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村服务中心及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全面开放。
2、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老年产业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护理研究会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等服务,承担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第三方认证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
3、培育、扶持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或社工团队,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养老服务项目,到2020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培育或引进两家专业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4、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三级老年协会组织网络,支持老年协会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邻里互助。
5、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
6、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回馈制度,积极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大中小学学生参加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扶持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组织“敬老文明号”、“敬老模范单位”、“助老之星”和“十大孝星”等评选活动。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1家养老服务实训基地,聘请专业的教师团队,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计划培训50人,并组织参加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经费在市级福彩公益金中预算。
2、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和工资福利待遇,市人社部门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推动建立工龄补助制度,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开展“十佳护理员”和“优秀护理员”评比、颁证。
3、增设公益性岗位,在公办养老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60%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人社部门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市老干部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将养老产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市本级“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2、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创立1—2个常宁养老品牌项目。
3、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市场;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等服务产品。鼓励房地产商建设集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医院、老年社区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大学、休闲旅游、社区商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七)推进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建设和监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常宁市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业行业监督,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服务行为监督、服务质量评价和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工作,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其地上所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规划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开发。
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用地政策,可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依法由非营利性转变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使用。
3、2017年开始,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4、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度
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22号)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依据国家、省、衡阳市相关政策减免有关规费。
2、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市发改局、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市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市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老年活动场地配备健身器材。
(四)完善医养融合政策(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市人社、民政部门参与制定医养融合政策,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支持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支持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合作、资源共享;明确老年护理院发展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护理院,严格准入门槛,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老医疗服务。
2、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五)完善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调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
(1)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乡镇(街道)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6万元/个/年,由市财政承担;
(2)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运营补贴按1万元/个/年,由市财政承担。
(3)将基层养老服务示范点创建纳入财政补助,每年创建10个,按照每个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列入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递增机制,加大居家养老政府购买上门服务投入。
(1)对户籍是本市的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A、B、C三类实施。
A类老人每月享受300元的服务补贴:一是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老人;二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
B类老人每月享受200元的服务补贴:一是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二是年满70周岁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
C类老人每月享受100元的服务补贴:一是年满60周岁失能半失能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二是百岁老人;三是年满70周岁失能半失能家庭生活困难(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下)的重点优抚对象。
(2)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列入每年年度预算。
3、建立困难老人养老政府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实施“特困供养人员”安康计划,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政府托底供养制度,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市财政按公办养老机构的标准全额补贴到位。
(2)实施困境老人和失独老人关爱计划,建立孤寡老人、困难低保老人、困难失独老人入住福利机构的养老补贴制度,经过评估,采取入住补贴的形式,支持入住市内各类养老机构养,入住补贴按“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50%执行。
4、建立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新建补贴1万元、改建补贴15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2)对民办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60周岁以上老人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3)各类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与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
(4)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有如下情况的,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三是有3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记录的,四是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新闻事件,情况属实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5、建立财政补贴保费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补助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在符合纳入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对各机构缴费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列入每年市级福彩公益金预算。
(2)将三无、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意外伤害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列入每年老龄事业资金预算。
(3)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培育专业社会组织或社工团队开展养老服务,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五、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事业,把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电子政务、国土、税务、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编制、教育、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督、消防、人防、商务和粮食、残联、金融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的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消防、卫生计生、国土、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和粮食、税务、金融、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和质量监督、老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管理办法、收费政策;会同财政、发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银监等部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服务价格和融资行为;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住建、城乡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按规定,对养老机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
强化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逐步实现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加强服务行为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机构年检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养老机构名义,从事项目内容与批准的不一致、骗取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税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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