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6-01016
常政办发〔2016〕17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常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54 号)、《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市困难、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确保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二)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三)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四)坚持定期复核, 动态管理。
三、补贴对象及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我市户籍,家庭或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四、政策衔接
1、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发放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50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50元/月。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六、发放时间
两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这次两项补贴从2016年1月份计发。凡2016年7月1日前申领“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年7月1日后申请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按递交申请当月计发。
七、申领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申请办理程序。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常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需提供)。4.《常宁市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常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审核审批程序。
1、村(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报市残联审核;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3、市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是否属实。市残联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局审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退回申请材料。
4、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市残联的审批材料后,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报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通过公示程序后无异议的对象由业务股室汇总造册,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三)公开公示程序。市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残疾人两补对象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资金发放程序。两项补贴实行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由市民政局将本季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纸质文档及电子档发放表格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发放表格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导入(录入)相关发放表格到委托相关代发金融机构进行发放。
(五)动态管理程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发相关补贴: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市的;
3、被依法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指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5、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分别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六)档案管理程序。
1、“两项补贴”档案由市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共同建立管理,做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同步。申报资料不齐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核、审批。纸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柜保存。
2、市民政局与残联协同建立“两项补贴”网络信息平台,市民政局和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管理。乡镇(街道)要完成信息平台基础数据的录入并及时上报。
八、资金保障
(一)补贴资金分级负担,中央和省财政按全省最低标准平均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二)两项补贴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九、明确职责
“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两项补贴对象申请、复核、公示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把申请、调查、复核关。对申请人的条件要认真进行调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和残疾人证明显不符的,及时上报市残联进行纠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信息平台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及审批工作。合理制定对象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定期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足额及时安排落实。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对发放两项补贴所需工作经费,给予支持落实,以保障两项补贴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监督与管理。
市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的审核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示、动态管理和投诉举报的核实工作。要制定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把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发放的关口,要适时开展第二代残疾人证核查工作,持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坚决纠正,从源头上确保“两项补贴”制度公平、公正、公开。
市纪检、审计部门: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形成共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分级负责,落实到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会议,加强宣传力度,多措并举、不拘形式地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印制宣传单,利用广播电视和“村村响”工程等多种媒介进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三)更新手段,确保准确。市民政部门、残联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化建设,及时与全国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互联互通工作。同时做好对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的录入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确保两项补贴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和对象准确。
(四)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市民政局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和残疾人证等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对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或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无故拒不审批或不按行政审批时效办理的以及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