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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S320宜阳至柏树下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调整方案》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6-07-28 17: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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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号:CNDR---2016--01018

  常政办发〔2016〕19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S320宜阳至柏树下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S320宜阳至柏树下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常宁市S320宜阳至柏树下改造工程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调整方案

  为确保常宁市S320宜阳至柏树下改造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衡政通〔2013〕10号、衡政办发〔2015〕73号、常政办发〔2015〕25号和常政办发〔2016〕1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划分

  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培元街道办事处、兰江乡、官岭镇等3个乡镇 (办事处)19个村,根据衡政通〔2013〕10号文件规定,各区片划分如下:

  1、一区:培元办事处莲花村

  2、二区:兰江乡元山村、合群村、八一村; 官岭镇中康村、官岭村、龙团村、七龙村。

  3、三区:兰江乡荆堰村、老鸦桥村、新山村、新塘埠村;官岭镇麦元村、竹塘村、车贤村、老屋村、江边村、富贵村、大联村。

  (二)区片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1、一区征地标准

  (1)水田按45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360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270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45000元/亩计算。

  (5)经济林按22500元/亩计算。

  (6)其他草地、坟地、林地(非经济林)按18000元/亩计算。

  2、二区征地标准

  (1)水田按38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304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228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38000元/亩计算。

  (5)经济林按19000元/亩计算。

  (6)其他草地、坟地、林地(非经济林)按15200元/亩计算。

  3、三区征地标准

  (1)水田按33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264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198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33000元/亩计算。

  (5)经济林按16500元/亩计算。

  (6)其他草地、坟地、林地(非经济林)按13200元/亩计算。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3-1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

  (一)安置方式

  1、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印发的《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项目安置方式采取迁建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新宅基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调剂,村民按规划自行建设房屋,并依法审批。

  2、同时符合下列第(1)、(2)项条件或单独符合第(3)项条件的确定为安置人口:

  (1)被拆迁人在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证明,被拆迁人的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核定,以其户口簿或户籍登记为准。填写人口公示登记表,并张榜公示15天。

  (2) 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该集体义务

  的农业人口;

  (3)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只

  有一处合法住房的。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本项目拆迁范围内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及房前屋后的青苗补偿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3-3及附件3-4规定执行。

  2、拆迁房屋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3、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4000元/户。

  4、迁建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300元/人/月,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5、对个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3—3、3—4所列项目外,进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其包干补偿费以被征收住房底层建筑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50元/㎡。

  四、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腾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含房屋、青苗和附属设施等的腾地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完成拆迁腾地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不含补贴、附属设施及过渡费等)的6%进行奖励;

  (三)青苗和附属设施所有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的,按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5%进行奖励。

  五、新旧政策对接

  对本方案实施前,已经按照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政办发〔2015〕25号文件)公告的《常宁市S320宜阳至柏树下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组织实施

  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S320宜阳至柏树下改造工程项目服务工作组的领导下,由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办事处)负责实施,市规划、房产、建工、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业务指导及政策解释宣传工作,业主市交通投负责资金筹集工作。

  附件: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1、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2、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3-3、苗圃及零星风景苗木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3-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常政办发〔2016〕19号附件.docx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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