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6—00023
常政发〔2016〕3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本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宁市本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常宁市本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拨款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拨款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含年度年初预算、上级补助、追加等)在预算年度内,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按形成时间,财政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财政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财政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转资金管理
第四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为保证当年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及时批复当年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及时按用途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安排的资金预算原则上应在本年度执行完毕,防止财政拨款资金的长期闲置。不得为了减少结转而随意开支,造成财政拨款资金的浪费。
第五条 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六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基本支出原则上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财政统筹管理。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市财政用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管理。对部分单位年终项目未实施完成,确需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项目未完工需跨年度实施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待项目实施完成后,清理结余指标;
有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两年及以上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财政追加的预备费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在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形成的上述结余资金,应全部收回,统筹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二条 为保证年度项目的正常实施,各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年度预算的顺利执行。单位动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项目时,首先应当制定项目的当年实施计划和用款计划(包括项目分阶段实施的内容和用款额度、时间等);其次,各单位应对照《常宁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执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尽快实施完成;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好项目资金的清理结算。
第十三条 单位在项目的预算执行中,对当年进度缓慢,预计年度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经审批调减的预算资金,收回市级预算,用于同类新增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结余结转资金清理的长效机制。年度终结后,区分各类结余,准确核实各类结余结转余额,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调剂、核减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结余资金规模,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将单位结余结转资金列入预算避免相同项目或相似项目重复编制,全面完整的反映各单位全年资金预算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突击花钱和乱花钱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