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6—00029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矿业综合管理系统的
通 告
常政通〔2016〕1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业税费征管,防止税费流失,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矿业综合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的
通过推行矿业综合管理系统,对常宁市矿业企业的开采量、矿业企业的生产需求量等进行适时监控,掌握原矿石及其产品实际情况,实现政府对矿产资源规费的有效收取和税务部门对矿行业税源的有效监控,为矿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手段。
二、范围
常宁市境内国有、集体、股份公司、私营、个体等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合法生产企业。按照分步实施方案:一期在全市各采石企业、搅拌站实施,二期在砂场及其他各类矿产企业实施。
三、要求
(一)各矿行业企业(矿开采企业持采矿许可证,矿加工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1日到市矿业税费征收营业厅申请矿行业前端装置,办理相应的管理卡,配合设备供应商进行安装和调试。(联系电话:0734—7223906 )。
(二)各矿石运输业主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1日到市矿征办办理承运卡(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入户车辆限期到交警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从2017年3月1日起凭卡承运矿石、矿产品。
(三)2017年3月1日开始,运输车辆通过检查站时划卡按矿石量自动扣缴税费。
四、责任
矿业综合管理系统2017年3月1日运行以后,没有使用IC卡收缴税费进行矿石销售、运输的,矿业检查站将不予通行,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2016年12月15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