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7—01010
常政办发〔2017〕1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信息化
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常宁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进一步加强矿产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我市资源开采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宁市辖区内证照齐全、依法取得采矿(石)、搅拌站等矿产资源企业生产、加工资格的企业,均应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由常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常宁市矿产品税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矿征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信息中心设在常宁市矿征办,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涉矿乡镇应树立上下一盘棋的思想,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维护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运行保障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设备属国有资产,各矿产企业对信息化管理设备负有协助保管义务,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管理责任人。信息化管理设备安装后,各矿产企业应签订《保管合同》,对信息化管理设备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保证设备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人为损害设备。该系统属于精密高科技产品,各矿产企业不得随意打开控制箱,严禁进行敲击、高温烘烤等有损设备的操作。
(二)保证设备安全正常用电,设备用电必须与生产用电保持一致,使用同一供电线路。严禁人为断电或破坏信息化管理设备,该系统具有自动报警功能,断电后故障信息将自动报告至管理人员。
(三)保证系统信号线路的安全和畅通,绝不允许在系统使用的线路上插接电话及其他设备。
第七条 各矿产企业不得私自更改、更换组件结构和设备。需要进行转移安装的,须向市矿征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重庆惠泽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我市设立售后服务站,制定完整的服务方案,配备专门售后服务人员,配合系统管理人员搞好数据监控、日常维护和报警信息的传递等工作。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或技术问题发生故障的,售后服务单位免费予以维修或更换(人为破坏除外)。
第九条 各矿产企业应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以及例行检查工作人员、售后服务人员提供工作便利,以保障设备的正常、精确运行。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后的计税征收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监控中心于每月2日内根据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产量监控数据,统计出各矿产企业上月的监控产量,并及时告知各矿产企业。
第十二条 矿征办计算出上月实际产量后,根据矿产企业的矿石品种和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矿征办会同税务部门统一核定,标准核定后,短期内不变,如出现较大的市场波动,矿征办应会同税务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各矿产企业应根据矿征办计算出的上月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按时申报。逾期不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数据无法传递,无法核定企业产量的,按照企业近30日的平均产量核定,因企业人为破坏等主观因素造成数据无法传递的,按照企业近30日的最高日产量核定。
第十五条 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应安装信息化管理系统但未安装的,由矿征办进行产量核定。核定方法可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已安装信息化管理设备的矿产企业的产量、单价等核定。
第十六条 各矿产企业因季节性停产或设备大修停产的,须书面向矿征办提出申请,经核审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短期停产的,应保证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正常传输。
(二)停产超过一个月的,由相关部门切断双供(火工品和电力)。需恢复生产的,须向矿征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部门批准,同时保证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正常传输。
第十七条 矿征办进行产量核定时,应由矿征办填写《矿产企业产量核定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矿产企业为逃税、偷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不安装和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二)人为断电,造成监控数据无法正常传输的;
(三)人为遮盖摄像头,或变动摄像头监控角度,造成监控图像失去意义的;
(四)人为屏蔽控制柜无线信号发射,造成传输中断、数据丢失的;
(五)人为破坏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剪断重量传感器、控制柜、摄像头任意一处回路,或使用外力等造成系统损坏,数据无法正常传输的;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设备丢失,数据无法正常传输的;
(七)私自更改天轮轴承座称重组件的安装结构,私自更换提升设备、矿车和轨道走向,造成称重组件称重数据出现偏差,影响正常产量监控的;
(八)为逃避缴税人为造成的数据传输中断或造成数据失真的。
第十九条 为了逃税、偷税、避税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宁市辖区内证照齐全、依法取得生产、加工、经营权的所有矿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