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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7-04-12 1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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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CNDR—2017—01009
 
常政办发〔20179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矿产资源
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堵塞矿产资源税费偷逃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市场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工作。
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费综合征管是顺应当今社会大变革、大转折、大发展时期的一项极其有效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企业税收征管治理净化税收征收环境,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协作,加大矿产资源税费源泉控管力度。
扭转矿产资源税收管理局面,规范矿产资源企业纳税行为,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统一完整的管理网络体系。
(一)严格把好采掘、加工行业经营许可管理关。
1、市国土和安监部门在对搅拌站、采石场、砂场等矿产资源生产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年度验证审批之前,必须要求矿产资源生产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2凡不能按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国土、安监等部门暂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企业在办理临时停业复业通知(书)时,应缴讫各项税费,如出现未缴讫税费现象,国土、安监等部门应督促其到矿征办补缴税款。
4上述部门在每次换证、验证工作结束后要将已审批经营许可的企业情况及时通报税务征管部门,填报《采掘、加工行业<经营许可证>审验证统计表》。
5矿征办根据国土、安监等部门提供的户数经营情况实行跟踪户籍管理,确保不遗漏一个采矿点,把税收管理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火工产品源头管理
1、市公安、民爆公司要切实加强火工产品的销售管理,协助矿征办作好砂石、采石等企业的监控管理。火工产品进行审批时,应督促企业完成各项税费征收任务
2企业长期拖欠税费,拒不缴纳,公安局及民爆公司应暂缓供应火工产品,民爆公司每月销售火工产品的数量应如实提供给矿征办,以便矿征办稽查需要。
(三)切实加强供电数据填报工作。
各乡镇供电所(站)要积极与矿征办密切协作配合,支持矿征办的工作。每月初要将辖区矿产资源生产企业上月用电情况填制《所辖企业销售电量统计表》函告给矿征办。矿征办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所辖企业销售电量统计表》测算矿产资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与企业申报的经营情况相核对,确定其申报税款的准确性。
(四)切实加大公路联合稽查力度
加强联合治超办在全市治超站开展矿产品公路运输稽查,检查过往运输矿产品车辆的税费缴纳票据。发现未缴纳税费车辆,应及时补收各项税费。交警大队要对全市的运矿车辆统一清查,督促运矿车辆办理准运卡
(五)切实加强乡镇协税护税工作。
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按期完成矿产品资源税费代征任务,并负责所辖范围内矿产企业的矛盾处理和运矿车辆的管理乡镇协税护税工作纳入全年财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三、创新机制,确保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落到实处。
矿征办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创新管理,协同相关部门推动矿产资源税费征缴执法力度。要建立税收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税收执法职能,廉洁自律,公正执法。
公安、国土、安监、经科信、国税、地税、矿征、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个别矿产资源生产、加工企业无视国家税收法律,拒绝缴纳税款,有意扰乱税收管理工作秩序的,要联合出击,依法严肃处理,为我市税费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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