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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7-04-12 1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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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号:CNDR-2017-01011

 
常政办发〔20171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商业促销庆典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      
 
 
常宁市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经营秩序管理,规范商业促销、庆典活动,严控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促销、庆典活动,是指在各类室外公共场地摆放各种类型商品或采用横幅、彩条、气球、拱门、乐队演艺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商品展示、促销、开业、店庆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广场、公园、商()店门前占用公共场地及临街闲置场地举办商品展示、商业促销以及各类庆典仪式和宣传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订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中心城区临时占用公共场地举办商品展示、商业促销以及各类庆典仪式和宣传活动进行现场勘验、审批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展销、促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对安全设备、措施是否到位实施监管,并维护现场机动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是否占用消防通道进行监管。
第六条  凡在中心城区内举办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七条  凡商场、超市举办开业庆典活动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审批许可,活动期限为1-5天;其他大型商业促销、商品展示、店庆等庆典活动,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审批,活动期限为3-5天;逢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开展促销活动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假日时间审批促销活动,期限为3-7天。
第八条  商业促销、庆典审批程序
提交材料
1申请内容包括:促销活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办事流程
提交活动申请材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评估、现场勘验出具行政许可书并转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第九条  凡举行开业庆典、商业促销、商品展示、店庆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具备举办活动的场所,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不影响车辆通行和交通秩序;
(二)严格按照审批许可项目及指定地点、区域范围和时间要求举办活动;
(三)严格现场音响设备使用标准,商业噪音不准超出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值;
(四)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等质量不合格产品;
(五)搞好现场环境卫生,维持现场秩序。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现场清理和恢复工作。
违反以上规定者,城管、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庆典、促销现场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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