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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扩大乡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7-05-17 0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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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CNDR-2017-01031

常政办发〔2017〕3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扩大乡镇政府规划建设
管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常宁市扩大乡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权限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15

 

常宁市扩大乡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暂行办法
为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涉及到规划建设的服务管理权限依法全部下放至乡镇政府,其人、财、物等事项按原渠道维持不变。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将城市规划区外的以下事项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委托下放非农用地居民建房规划许可。
委托下放对乡镇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实地检查。
委托下放对乡镇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检查。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将乡镇域内使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许可、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非耕地审批权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居民不动产登记证颁发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统一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第四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实行计划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初将本年度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以下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非城市危险房屋强制维修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参与乡镇规划建设的编制并负责实施;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居民建房指导及相关安全工作;负责本域内的村镇建设统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名镇(村)、传统村落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村镇建设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计划,配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事项要加大对乡镇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乡镇建设审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类乡镇规划管理的情形要及时主动依法纠正。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实施机构,各乡镇村镇建设和规划管理服务站、国土所承担辖区内国土、建设、规划协调服务工作,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

第九条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项目安置工作主体,负责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群众安置和控违拆违工作。

 

附件:常宁市第一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2017〕31号附件.doc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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