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常宁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由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作任职前发言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应组织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进行任前了解。
三、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四、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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