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8-02004
文 号:常发改[2018] 18号
常发改[2018] 18号
关于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政府各投融资公司:
为科学合理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住房销售价格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10〕14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6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二、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对不具备开工前确定的,必须在销售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我市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688号)文件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及政府各投融资公司,如存在擅自制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1日
抄送:省发改委,衡阳市发改委,市委办,市人大办,
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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