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8—01010
文 号:常政办发〔2018〕15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常宁茶油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常宁茶油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常宁茶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3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常宁茶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全市境内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
常宁茶油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符合常宁茶油的地方标准。
第四条 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常宁茶油的监督管理,林业、发改、财政、经科信、油茶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宁茶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常宁茶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 用于生产加工常宁茶油的原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 按照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 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五)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按相关规定建立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常宁茶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
(四) 省级(或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以《地理标志产品 常宁茶油》地方标准作为检验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 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介绍(包括原材料),生产者第一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需提供生产技术规范;
(六) 防止专用标志使用到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上的质量承诺书;
(七)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不得申请使用常宁茶油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合格并予以公告的,申请人方可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
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由专用标志图案和“常宁茶油”文字组成。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可以在其生产的常宁茶油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公告号、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号。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将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使用者在产品包装物上直接印刷专用标志的,承担印刷任务的单位应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印刷。
防伪专用标志由市级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印刷。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常宁茶油地方标准,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现场产地审核,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使用专用标志计划,并将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汇总后报省、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常宁茶油生产、销售台帐、原材料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常宁茶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常宁茶油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产品抽样检验费、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 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 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 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的;
(四)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 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 产品达不到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 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被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 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常宁茶油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从事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子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6〕4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