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8—00009
文 号:常政通〔2018〕10号
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杜绝较大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
三、禁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等;
(五)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六)烧黄蜂、熏蛇鼠和炼山、烧灰积肥(需按程序审批)或者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火警电话 7235119或12119)。
2018年9月27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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