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8—00010
文 号:常政通〔2018〕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市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我市食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精神,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和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二、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等业务。
三、严禁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批发食盐业务。
四、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批发购进食盐的,必须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并取得正规发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实行有效产品溯源制度。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海水养殖用盐,农业用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供货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
六、鉴于我市近期出现的食盐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借全国盐业体制改革之际,在我市进行违法违规销售食盐的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正常的食盐经营秩序,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和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个体经营户、餐饮饭店、学校及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31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