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8—01019
常政办发〔2018〕3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顺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建立健全政府激励、社会支持、劳动者参与创新创业的新机制,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一)设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从2018年开始,我市每年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200万元(其中省级创新创业扶持资金167万元,本级财政配套33万元)(含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级创业引导资金)。以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增加资金规模。该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项目载体奖补、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建设、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初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补贴、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二)实施创新创业资助工程。从2018年开始,全市连续三年每年根据公开评选,由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个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和5个优质初创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个、4万元/个的一次性创新创业奖补。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0月份之前,择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各1个。
二、培育和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三)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海归人才创新创业。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常宁市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对到常宁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按照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大力支持。对本地同类型人才给予同等待遇。
(四)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毕业五年以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海外留学归衡人员、职业(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以上学生租赁经营场地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1万元,奖补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解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招聘、人事等服务。
(五)鼓励扶持下海创业。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企业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辞职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鼓励扶持技能创业、返乡创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竞赛、选拔、宣传系列活动,着力培育技能人才和技能创业人才。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投资创业,带领乡亲共同致富。
三、 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七)放宽行业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允许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允许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的所有制经济公平竞相发展。
(八)精简工商登记审批事项。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实施“一照多址”、集群注册。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预约服务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简捷便利服务。
(九)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服务。对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后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9号、财税〔2018〕 136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湘财税〔2014〕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三年内(按省市相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劳动者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施减免政策。建立创新创业企业负担举报和反馈机制,严禁各种名义、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搭建创新创业载体
(十一)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年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获得衡阳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开展本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活动,市人社、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培育评选认定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基地(示范园区),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资金。从2018年起,实施创业型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工程,每2年评选奖励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4个乡镇(街道)、8个村(社区),分别给予10万元/个、5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资金从市本级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解决。
(十二)打造一乡一域农业特色产业园创业基地。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继续深化和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互联网+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市、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重点扶持1-2个农业特色产业创业园。
五、加强金融保障和服务
(十三)加强担保贷款扶持。针对有创新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其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10万元以内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最高期限为3年,财政部门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提供社保缴费凭证的,按符合条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和培训
(十四)强化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发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为所有创业者提供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的平台,开展结对互助等联谊活动;协调统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创业金融服务实体等部门工作。组建由优秀企业家、高校专家教授、创业培训师、部分创业成功人士、人社、工商、税务、经信委、科技、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家咨询服务团,对创业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的跟踪和帮扶。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专家考核机制,对咨询服务团专家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行动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个项目的创新创业服务补贴,补贴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解决。
(十五)加快创业就业信息化建设。整合现在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建设终端平台,逐步实现全市创新创业相关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实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和公共招聘等各项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实现创业办事规范流程、政策享受等信息“一网通”。建立以短信、电子邮件、QQ群、微信、网络视频等为沟通渠道,设立“众创咨询台”,构建远程会诊系统;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积极开展项目推介;开办政策解答、信息咨询、专利申请等栏目,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十六)强化创新创业培训。将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市职中、进修学校在校生的必修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积极创建创业培训资源数据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开发多样化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模拟训练。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加大工业园区一线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力度。实行创业培训普惠制,力争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劳动者有机会免费接受一次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年度培训200人以上,按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1000元/人次,IYB(扩大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1300元/人次给予补贴。
七、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十七)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市创新创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发改、人社、经科信、农业、教育、财政、金融、税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团市委、商务和粮食、妇联、公安、统计、国土、编办、民政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小组,重点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市政府将创新创业政策完善和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主要工作指标,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创业带动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八)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各项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积极开展“青年创业大家谈”、“创业大讲堂”、“创业特训营”、“物联网+论坛”等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十九)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创新创业服务、营造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