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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2019-05-22 0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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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登记号:CNDR—2019—00001

  常政发〔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和部门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审批、权责一致、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 预算编制依据。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促发展”的顺序,实行零基预算办法,分类编制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与审核批准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采用定员定额方式。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点支出。

  第七条 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申请新设立项目专项资金,要依据中央、省和衡阳市政策规定或者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批准。

  第八条 需要调整预算的事项,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各部门因年度预算执行中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原则上由本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经费中自行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办理预算追加的,符合以下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一)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项目;(二)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项目;(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追加支出项目。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定效力,各部门必须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严格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滞留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规格使用。

  第十一条 年初预算已细化到实施单位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用款计划下达到预算单位。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实施单位的资金,以及上级下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或实施单位的资金,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即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初审,再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十二条 追加财政支出预算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其审批程序为:预算单位提出追加预算事项的申报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签意见,交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每月定期由财政局长提交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共同会签,特殊事项提交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200万以上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支出事项,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拿出意见呈报市政府依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除全市统一安排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联村联点必须支出外,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得自行向乡镇、村(社区)、农民合作社安排资金。确需安排资金的,应从本单位公用经费或节余项目资金中解决,资金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核定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预算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将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分配计划文件。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2次以上安排,不得化整为零安排或无计划安排资金。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村(社区)、农民合作社等向财政部门、其他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乡镇财政所登记备案。所有到村(社区)、农民合作社资金均须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财政代管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向财政申请项目用款计划和支付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提交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签证单、相关支出凭证和审核意见单等;(二)属设备、用品添置的,需提交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及支出发票等;(三)属政府性补助(补贴)资金的,要提交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花名册及个人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以赞助、捐赠等名义向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其他单位等安排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在项目的预算执行中,对当年进度缓慢,预计年度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单位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经审批调减的预算资金,收回市级预算,用于同类新增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加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部门年初预算基本支出结余、“三公”经费结余、结转一年以上的业务工作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以及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问效,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财政资金绩效要求全覆盖,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负责对村(社区)、农民合作社财政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验收等进行全方位管理与监控,实行专班专管,尤其加强对项目立项的真实性、决策程序(“四议两公开”、“四会四议”等)的完整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进行审查。乡镇财政所应建立财政资金监管台帐,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实行专人专管,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和资金运行过程进行日常监控,督促预算单位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并对财政纪律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分清部门及人员责任,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及其部门原已制定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印发

来源: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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